江 西 省 财 政 廳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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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廳
2016年7月8日
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行爲,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實現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财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或限額标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财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财政資金作爲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财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态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産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爲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爲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标方式采購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購法》及其有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政府采購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争、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設區市、縣(市、區)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标準,由省财政廳統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确定後公布。
第五條 江西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爲江西省政府采購網(www.jxzfcg.gov.cn),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上述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六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建立有利于實現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購保障機制。
(二)根據采購需求、集中采購目錄等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采購預算、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制定采購實施計劃,按照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采購活動,自覺落實節能環保、支持創新、支持中小企業等政策功能。
(三)遵守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四)及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購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
(一)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區政府采購相關配套措施;
(三)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信息進行公告,對政府采購信息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和報送;
(四)審核、批複政府采購預算,受理采購人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督促采購人按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采購活動;
(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和供應商庫由省級财政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各級财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六)受理供應商投訴;
(七)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處理;
(八)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采取随機抽取的方式确定評審專家。對于項目情況特殊、在評審專家庫中無法獲取符合專業需求的評審專家的,可以采取選擇性抽取的方式确定評審專家。
第九條 對省内異地組織采購活動的項目,其專家的抽取,可以選擇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财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駐省外機構采購活動的專家抽取參照所在地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其他采購當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争,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與實施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經費支出預算标準和資産配置标準等,将該财政年度政府采購的品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彙總,由主管預算單位編制成部門預算報本級财政部門審核彙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政府采購預算應包括預算單位名稱、采購品目、規格要求、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等内容。
第十二條 部門預算經各級人大會議審議批準後,政府采購預算随同部門預算由财政部門在20日内批複各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預算單位應在15日内批複所屬各預算單位。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應當在4月30日前,根據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标準,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包括預算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采購數量、技術規格、服務要求、采購時間和預算金額等内容。同一品目項下的采購項目應當彙總編報。申請采購進口産品和采用公開招标以外方式需要批準的采購項目應當在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中标明。
第十四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調整政府采購預算,并在1個月内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第十五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對所屬預算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和調整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彙總,根據采購需求與集中采購目錄分别制定本部門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等要求,制定面向中小企業、監獄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确定本部門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監獄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監獄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七條 依法可以采購進口貨物和服務的,應當由主管預算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報同級财政部門批準。同級财政部門爲縣級的,由同級财政部門審核彙總報設區市财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主管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在當年5月31日前報本級财政部門備案,在此之後調整的采購實施計劃,原則上應當在當年11月30日前報本級财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按照備案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執行。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未備案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得組織采購活動、财政部門不予支付采購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按照财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确定。
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将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爲;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将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爲。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是指各采購人普遍使用的技術、服務等标準統一的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辦法。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内的項目,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未依法單獨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可以将集中采購機構項目委托給上級或其他地區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引入市場競争機制,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擇優選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承接。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内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本部門設立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必須委托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部門未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由主管預算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範圍内代理采購。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限額标準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行分散采購,采購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自行組織采購活動;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内代理采購。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培訓情況、場地、執業能力以及專業化服務水平、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除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或強制要求其接受代理服務。
第四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标方式采購。采購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下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競争性磋商方式采購。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不得将應當以公開招标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标采購。
在一個财政年度内,采購人将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别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屬于以化整爲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标,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或公開招标未能成立的,需要采用公開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由主管預算單位報同級财政部門批準。同級财政部門爲縣級财政部門的,由縣級财政部門報設區市财政部門批準。經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标以外的采購方式。
主管預算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向财政部門提交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對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拟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并将單一來源公示文本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示,公示期爲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将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一并報同級财政部門批準。同級财政部門爲縣級财政部門的,由縣級财政部門報設區市财政部門批準。經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對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采購項目,符合單一來源使用條件的,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後,可以直接适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第三十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用項目,适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不進行招标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競争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和競争性磋商方式進行采購。
第五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經過備案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活動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應包含的内容:明确采購項目的基本情況;采購範圍和方式;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需求的制定,公告的發布,采購文件的編制、印刷、發售和澄清,接收投标、響應文件,組織開标和評審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項目采購完成期限,簽訂合同,履約驗收,以及答複供應商的疑問、質疑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采購代理費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事項内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爲承擔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代理費應當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成本,場地費用、專家評審勞務費等。采購代理費由雙方根據市場情況平等協商确定,且在信息公告中公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供應商轉嫁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文件應當明确談判、磋商小組與供應商談判時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的内容,具體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并加以标注。資格條件及未标注的條款不得在談判中變動。
第三十六條 采購文件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格條件,細化具體内容,不得減少《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款,并要求提供佐證材料。不得将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采購項目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設置供應商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三十七條 采購文件應當完整準确的設定商務條件,商務條件包括合同生效條件、履約保證金條款、合同标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條件、合同标的工作進度要求,運輸、保險條款,安裝、調試和驗收條款,支付方式、售後服務、質量保證、違約和索賠條款、專利、技術轉讓和知識産權要求,仲裁、訴訟條款等内容。對于合同複雜、涉及公共利益的項目,應當征求法律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要求供應商的報價必須涵蓋采購需求的全部内容以及項目實施周期内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九條 評分方法分爲最低評标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對于技術、服務等标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标價法。除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評标價法評标時不能對投标人的投标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人應當合理設置技術、商務以及價格評審因素的權值,權值設置應當準确反映采購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證材料。不得設定有傾向性、排他性的技術、商務條件,不得将資格條件列爲評分因素。未在評審因素中反映的采購需求不得作爲評審依據。
第四十條 招标文件、詢價通知書中應當根據項目特點編制拟簽訂的合同文本。評審委員會或詢價小組不得在評審或詢價過程中修改合同條款。
競争性談判文件、競争性磋商文件中應當編制合同草案。在談判、磋商過程中,談判、磋商小組可根據談判、磋商情況調整合同草案條款。成交結果确定後,不得再對合同條款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随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别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争性談判、詢價以及競争性磋商方式采購活動。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當天從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随機抽取産生評審委員會,異地評審項目可提前一天抽取評審專家,并在評審結果确定前保密。對于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拟采用選擇性抽取方式産生評審委員會的,應當提前三日報設區市以上财政部門同意。
因評審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導緻評審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後繼續評标。被更換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審活動,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開、評标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原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第四十三條 評審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對評審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随備案文件一同存檔。
第四十四條 因采購人采購任務取消導緻廢标的,原則上當年不得再次采購同一品目的項目。
第四十五條 樣品、現場演示、檢測報告等不得作爲評分因素,采購文件如需提供樣品、現場演示、檢測報告等對技術參數進行佐證的,應充分考慮供應商樣品、現場演示、檢測報告等的制作、運輸成本以及評審場地限制等因素。樣品、現場演示、檢測報告等應當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并在評審過程中對所有樣品、現場演示、檢測報告進行查驗。采購活動結束後應對所有樣品進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應商的樣品應在結果公示期7個工作日後退還,中标(成交)供應商的樣品應在驗收後退還。采購活動結束後,不得采用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六條 除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依法需要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告知同級财政部門。
第六章 合同管理與驗收
第四十七條 采購人與中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購合同在江西省政府采購網(www.jxzfcg.gov.cn)中公示。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信息的内容可以做遮蓋處理,采購項目的規格型号、采購金額、采購數量等不得作爲涉密條款。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标準,對采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應當對各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逐項驗收,不得缺漏,并出具驗收書。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向社會公告驗收結果。
驗收發現供應商在履約中存在問題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府采購活動檔案管理制度,對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僞造、變造、隐匿或銷毀。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内将采購文件(含錄音錄像資料)移交采購人保管,副本留存。
第五十條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評标标準、評估報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購項目類别、名稱;(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标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五)評标标準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廢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十一條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符合《檔案法》和《電子簽名法》的電子檔案形式保管。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各級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督促、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監督檢查,建立例行檢查制度,及時查處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爲,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贛财購[2004]20号)自實行之日起廢止。